2.3、回款。对于销售回款要及时汇入总部银行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货款账户余额达到 2
万元时,或货款停留达一周以上,必须即时汇入股份公司总部指定账户,每月 25 号前必须
把所有货款账户的余额汇入总部账户。
2.4、费用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费用开支等所需资金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月度预算下
拨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账户,具体办法详见《费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现金收付款的各项业务,一律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1)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员负责,并填写支票备查簿,支票备查簿由销售公司财务
经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签发支票所需的财务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
出纳保管。
(3)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金额在结算
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4)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和财务
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人员签发。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
日起,十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程序与现金支出报销程序一样。支票领用人应妥
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5)出纳员不得签发不确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
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6)财务人员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序
顺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7)应及时登记支票登记簿,与银行及时核对存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