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
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
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
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
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
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
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
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
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
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
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
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
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四章 长期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
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
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
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