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
标准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 20 张以上,美容治疗床 12 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 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
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
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 1.03 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 0.4 名。
(三)至少有 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 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
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 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
不少于 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