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被回购方的战略投资股份,被回
购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战略投资股份转让(被回购)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
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省);
(2)“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 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
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
百分比来计算的;
(5)“ 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
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6)“ 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 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
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权回购
2.0 被回购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