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及股权回购协议
出借人(甲方):北京世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回购人(乙方):李彦来,杜凤海,张瑞松,韩淑珍
鉴证人(丙方):北京谷成惠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乙方因解除所控制的丙方公司名下的抵押借款,需要资金周转,甲方
同意为乙方提供资金,解除丙方公司名下的资产抵押;
2、乙方中李彦来系丙方的实际控制人,与杜凤海,张瑞松,韩淑珍四人
系丙方工商登记的股东;其中李彦来对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依法持有丙方
%股权;杜凤海对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依法持有丙方 %股权;张瑞松对丙
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依法持有丙方 %股权,韩淑珍对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
元,依法持有丙方 %股权。
3、基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资金,乙方自愿将所持丙方 90%股权依法转让给甲
方,并于借款到期后由乙方回购;如果乙方到期不进行回购,则甲方为乙方提
供的资金抵作股权转让价款。
基于上述背景,经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借款及股权转让回购事
宜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金
1、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人民币 1.5 亿元(即借款本金),使用期限:自
股权转让至股权回购期间;
2、该笔资金应专项用于偿还乙方利用丙方公司名下资产向宝瑞通典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