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2007 年 2 月 10 日被告华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
屋租售,注册资本 3500 万元。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出资 2480
元,占出资比例 70.86%,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出资 500 万元,占出资比例
14.28%,郭新华出资 420 万元,占出资比例 12%,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
公司出资 100 万元,占出资比例 2.86%。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
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或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
通过等。
2007 年 11 月 19 日,被告华商公司给原告京辰公司发出了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以下内容:“华商公司全体股东:根据本公司章程并经
董事提议,公司决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在华商会议室召开
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议题研究出售房产偿还贷款问题及通报
二〇〇七年经营情况。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若本人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者,
请提交就该委托者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