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省);
(2)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 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
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
百分比来计算的;
(5)“ 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
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6)“ 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 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
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 被回购方同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
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
支付。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 30 个工作日。
2.1 协议双方同意如如目标公司在九个月内未能上市,则由股权回购
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 2.2 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
4 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