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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x诉杨xx股权确认纠纷案

    大力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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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4页 2021-11-14 2柠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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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 裁判摘要
    限责公司的实际出人与名义出资订立合同,约
    实际出资人出并享有投资权,以名义出资为名义股东,
    合同如无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
    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
    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2 条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在审实际人与义出人之的股转让
    纷中,以在所公司办公场所贴通知并向其股东邮寄通知
    式,要求其他东提供书面回意见,公司其股东过半数表
    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股转让符合《中人民共和国公
    法》第 72 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
    权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张建中,男,44 岁,住上海市静安区泰兴路。
      被告:杨照春,男,45 岁,住安徽省郎溪县新发镇。
      原告张建中与被告杨照春生股权确认纠,向上海市静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建中诉称: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
    )原独资 2007 3 改制股份
    2007 3 14 日,告和被告杨照签订合伙出资议约定: 1
    被告出资人民币(下同)877.501 万元,原告出资 360.499 万元,共
    持有绿洲公 6175%股权2被告 43.77%股,原
    告持有 17.98%股权;3.原告的股权由被告代为持有、行使。后原
    按协议将投资如数支付给被,并由被告以资形式缴纳给绿
    洲公司,被告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2007 3 28 日,原、被告签
    补充议约,被为持 2007 3 28 日至 2010 3
    27 日;代为持股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被告应根据协议将原告之股权
    更至原告名下并依法办理相手续,若无法理登记手续,
    告应以市价收购上述股份。2008 11 25 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
    2009 2 底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截止原告起诉之日
    被告仍未依法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为此,原告请求判令确认
    原告为绿洲公司之股东,持股比例 17.98%并履行相应的股权
    更登记手续;或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股权等值之金额(暂计)400
    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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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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