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
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
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
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出资人(股东)实际交
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
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 30 日
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