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孙克述 413026197402151210 货币 180 万元 180 万元
30%
潘治国 520203197111070217 货币 180 万元 180 万元
30%
苏维康 520221199011254539 货币 180 万元 180 万元
30%
晏合要 52020119721225563X 货币 60 万元 60 万元
1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