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投资人成为新公司股东,大致各占 1/3 的股权。确定具体股权
份额的时候,股权之争十分激烈。在激烈的谈判过程中。其中一个股
东 A 最后做出了妥协,股权份额减为 32%,另两个股东 B 和 C 各
占 34%。
可是,公司刚成立运作不到三个月,股东之间就发生了激烈的
冲突。这里面有行政捆绑产生的弊端、股权平衡导致的问题,更有公
司治理结构设计的问题。原来,新建公司的章程是从网上下载的所谓
标准文本,规定“重大事项经持有 2/3 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决定”。
股东 A 很快发现,他联合 B 或者 C 俩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只有
66%的股权比例,达不到 2/3,决定不了重大事项。也就是说,自己
提出的重大事项主张必须说服 B 和 C 一致同意才行。而 B 和 C 只要
取得一致,便可以决定任何事项,自己否决不了。当初让股权(从
1/3 减至 32%)的时候,想到只是比他们少两个百分点的分红,没
想到在公司控制上出现这样的结果。于是 A 要求重新谈判。虽然这种
结果不是 B 和 C 当初有意谋取的,但是 B 和 C 也因为这意外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