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虚拟股权)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A、B
乙方:
(以上当事人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本协议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的股权,
出资额计 元人民币,其中 A 拥有 %股权,B 所拥有 %的股权;
(2)乙方为目标公司员工:与目标拨弄公司所签订之劳动合同期限为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共计 年,担任的职位为 :
(3)甲方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将其所享有的部分股权之特定权益转让予乙方
作为对乙方服务目标公司的激励。
由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指本协议双方就全权激励事宜所签订的协议以及本协议双方不时正
式签署的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书面文件。
目标股权指甲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出
资额计 元 人民币(甲方 A 与 B 同比列分担该等股权。当目标公司发生增资、减
资等影响注册资本的情况时,该股权比例将根据出资额作相应的调整)。
分红权指目标公司股东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分取目标公司利润的
权利。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股权激励
2.1 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