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律师讲股权 主营业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权收购、股权融资等
“总利润股数”或“虚
拟股数”
均指按照激励计划把公司全部利润分配权虚拟成的份额,总利润分配份数不因公
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或董事会决议分配的利润的具体金额而变化。
“利润分配权”
是指激励对象根据本协议条款享有的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为避免疑义,利润分
配权的权利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享有的投票权、表决权、参与公司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先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
资本的权利、清算分配权以及除本协议明确赋予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董事会” 指公司的董事会。
“上市”或“挂牌”
指公司在位于中国、香港、美国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根据适用法域的证
券交易法律法规上市并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份或公司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或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成熟期” 本协议授予的利润分配权分期获得的期间,具体成熟阶段和比例见协议约定。
“权益负担”
指(a)任何人士为了提供担保或给予优先支付权,而形成的抵押、担保、质押、留
置、担保契约、信托契约、权利保留、担保利益或其他第三方权利;(b)向任何人
士授予未来使用权或占有权的任何地役权或保证;(c)任何有利于任何人士的委托
书、授权书、投票信托协议、权益、选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谈判权或拒绝权
或转让限制;(d)任何关于权属、占有或使用的不利权利主张;权益负担也包括与
上述各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
“税费”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摊派的任何所得税、营业
税、印花税或其他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罚金或预提税)。
二、利润分配权
1、获得利润分配权的条件。激励对象最高可累计获得的利润分配权的份数为【】份
(大写:【】份)。利润分配权分期成熟,具体成熟条件如下:
1)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份,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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