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股权代持,或称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以下约定:名义出资人
作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
有投资
权益。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商业交易的保密要求以及灵活安排的需求不断上升。在此
背景下,凭借其本身所特有的隐秘性和灵活性,股权代持已被广泛应用在商业交易行为中,
例如,为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而进行的职工持股会代持安排,为开展中国境内有限责任
公司员工虚拟期权计划而由大股东代持员工股权的安排,在投融资交易中因商业考虑而进
行的股权代持安排,等等。与此同时,由股权代持安排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频繁。
下面通过一起投融资交易中股权代持安排引发的诉讼案件,对股权代持的法律
效力问
题加以分析梳理,并进一步探讨有效降低或防范这一领域重大法律风险的途径和手段。
一、案情还原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为自然人,第三人为一家中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第三
人的早期投资人,持有第三人的部分股权。原告获悉第三人正准备开展新一轮融资,便与
被告协商,希望能从被告处以较低价格受让其持有的第三人部分股权。在此过程中,原告
成为这部分受让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但名义上它仍由被告持有。被告与原告协商后签署的
《代持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第三人的部分股权以低于同期融资价格的价格转让给原告;
在第三人的股权在公开市场流通前,由被告代原告持有该部分股权。
之后,由于经营不善,第三人股权的估值大幅度降低。此时原告实际持有的第三人股
权的市场价值已低于之前从被告处受让股权时的价值,由此导致原告投资失利,该笔投资
处于亏损状态。于是,原告希望不再履行《代持协议》,并要求被告将之前从原告处收取的
股权转让款全部返还。这一要求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
认《代持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将其从原告处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全额返还。
这份《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是有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抑或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这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也是这一类股权代持协议法律
关系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二、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1. 概述
股权代持安排的协议通常包含两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关于
委托持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关于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名义出资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因此,要判断股权代持安排的协议
是否有效,需要分别分析委托持股和股权转让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 52 条列出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