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有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大力水手

    6

    0

    3.0分

    共2页 2021-11-13 5柠萌分
    VIP免费
       有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财富拥有种类的多样化,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一方
    名下的公司、企业股权案件纠纷会越来越多。而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转让规定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需要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完善,而关于此类
    纠纷,有个别地方法院甚至采取以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院受理条件不具备为由
    拒绝受理。笔者认为,自然人股东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应明确规定
    转让时征得非股东一方的同意,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客观反映。
      实践中,如果投入公司的资产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股权应为夫妻共同
    财产。如果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方持股应代表着夫妻共同的利益。而这
    种利益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会发生矛盾,但一旦夫妻关系恶化,甚
    至离婚,权益争斗即可能展开。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具有股东身份的一方虽然有
    权转让股份、以维护公司的持续,但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一方也应有权维护自己的
    权益,起码可以主张对转让股份所得的收益享有共同的权利,如果转让股份因
    明显低价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也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是从目前的《公司
    法》来看,找不到相应的规定,《公司法》仅就股权的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而
    未涉及因离婚财产分割所引发的股权转让问题。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关于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完善过程中,应注意关于配偶一方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
    题,作出有平衡所有财产权所有人权益的相关处理意见,由司法权的适当介入
    来保持交易的公平和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对配偶一方持股的转让条
    件作出限制条件的规定,或赋予配偶一方对作价明显不合理的股权转让协议享
    受“撤销权”,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未挂名的共有股东的权益。从目前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未将对股权加以限制的 原因考虑到持股一方配
    偶权益的因素。
      1.建立股权转让告知(声)
      股东配偶直接参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制,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主
    从合同的理中看来,依据不足;且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作和掌握。因此,
    笔者建议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填写已告知共有人转让”,该
    书上应有配偶一方签字确认,公司登记关应将“已告知共有人转让
    ”作为审核理股权转让登记续的材料股东认为股权来于婚前
    内约个人财产、或没有配偶,应填写共有人”,并将
    证书财产一并附上,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机构办理的
    材料这个制,可以判断持股配偶一方的股权转让为是善意,是经过
    了配偶的认可。未持股配偶一方有权据这些证材料追究持股配偶一方的过
    责任和权责任。
      2.建立未持股配偶一方对转让价议制
      过立法的途径,未持股配偶一方对于一方出的股有权过法
    进行审核,法院可准许对转让时的股权市值进行审计评估,对于股权转让
    立即下载
    评论(0)
    没有更多评论了哦~

    作者简介

    大力水手

    这个人有点懒,暂无签名
    文档
    1488
    粉丝
    0
    等级
    高级编辑
    医美机构开业运营部筹备计划
    2柠萌分 8人下载
    怎么帮美容院经营者做好医美
    2柠萌分 7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