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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大力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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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分

    共3页 2021-11-13 5柠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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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 XX,男,汉族,1964 4 3 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超,
    被告开封市 XX 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 XX,开封市 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
    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 XX,开封市 XX“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
    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诉被告开封市 XX 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
    告于 2011 7 28 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新
    任审 XX 业有 2011 8 25
    2011 9 15 XX
    并经本院准许。本院于 2011 9 15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王 XX、被告开封市 XX 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成 XX、李 XX 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 3 月,原告交给被告股金 50000 元,说是购买
    原股东孙**退出转让的股本金。但时至今日,被告既未在工商局进行
    东变出资
    原告出具了一份 50000 元股金收款收据。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
    令被告归还原告股金 50000 元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告辩称:被告公司原始股东有冷 XX、冷 A,后公司扩大经营
    2009 7 月陆续吸收自由投资股金 250000 元,每股 50000 元,其
    ** 50000 2010 3 **
    35000 元购买孙**原持有的 50000 元自由投资股。由被告公司暂时替
    15000 **转让
    办理东权
    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为:1、收款收据一份
    证明 2009 6 15 日被告收到原告黄**50000 元。实际情况是 2010
    3 原告与孙**(原被告公司股东)口头达成协议,原告购买孙*
    *转让的股份。被告按原来给孙**打的收款时间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
    据。经向原告了解,原告确实以 35000 元购买孙**的股份 50000 元,
    并不存在被告公司替原告垫资 15000 元。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
    4 页,证明被告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2、被告公司章程及股东会
    议记录 5 页, 3、孙**出资证明及注销证明 2 页;4、原告黄**出资证
    1 页;5、被告股东名册 1 页;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受让取得的股
    格具以认
    法的有关规定。
    1 的真
    为被告公司实际收到原告 35000 元,并 50000 元。是原股东孙**的
    股份 50000 元转让给原告的,实际是原告 35000 元购买的。原告交款
    时间应为 2009 11 9 日。
    经庭审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1 真实性无异议。其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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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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