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2.6 条:申请挂牌公司在
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
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4.1.6 条:挂牌公司可以实
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
定,并履 行披露义务。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
股份、定向发行 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
十条第六项: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
余公 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
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
况、对资本 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
十五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
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
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十条:
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
业特 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调查公司
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
励)。最近两年 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
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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