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经血传播病原体职业暴露处理制度
1.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 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 职业暴露感染经血液传播病原体 ,
使医务人员在发生暴露后 能进行及时正确的处 理,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
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 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试行)》制定我院经血传播病 原体职业暴露的工
作制度。
2.医院设立 经血传播病原体职业暴露事件处 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业务副 院长、医 务科科长、
医院感染管理科科长及兼 职医师、护理部主任 、医院药剂科主任、检验科主任 组成。
3.经血传播 疾病职业暴露事件处理工作小组 办公室设在医院感染 管理科,主要负责经血传播疾病 职
业暴露预防的技术指导, 开展与职业暴露有关 的具体工作。
4.医务人员 必须严格执行我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 护制度》,做好个人防护。本制度所称的职业暴
露是指医务人员对经血或 其他体液传播病原体 的暴露。包括两种情况:⑴破损 的皮肤或黏膜接触
血液或体液;⑵被污染的 针或其他锐器刺 / 割伤皮肤或黏膜。
5.根据目前 的情况,主要对四种病原体的暴 露进行监测: HB V 、HCV 、HIV、梅毒螺旋体。
6.医务人员 在工作中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 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试
行)》的建议穿戴必要的 防护用品,遵守各种 操作规程。
7.医务人员 发生暴露后,应按“医务人员发 生经血传播病原体职 业暴露处理流程图”进行伤口的 处
理,并逐级报告以及填写 “职工职业暴露事件 报告表”交医院感染管理科。
8.医务人员 发生暴露后,应查验暴露源的状 况,应对暴露源(病 人)进行必要的有关联检测,同 时
应在伤口处理完毕后立即 帛自身血备查(在预 防药物应用前), 12 小时内送检。
9.医务人员 发生暴露后,应根据暴露源的状 况决定是否进行血清 学的追踪与随访:⑴暴露源为以 下
其中一项或多项阳性:Hb
s
Ag 、HCVAb、HIVAb、梅毒病人, 暴露后均应进行相应的血清学追 踪。
⑵如暴露源状况不明或 HCVAb、HI VAb、阴性、非梅毒病人,只需要 进行相应的 预防处理,不进
行血 清学追 踪;不 管暴露 源 Hb
s
Ag 阳 性或 阴 性, 暴 露后 采 取必 要 的预 防 措施 , 不必 进行血 清学
追踪。
10. 医务人员发生暴露后,有 义务向血传播病原体 职业暴露事件处理小组报告并接 受小组的咨询
追踪和随访,根据需要采 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11.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科工 作人 员接 到 暴 露 的 报 告后 ,应 根据 暴露 源的 情况 请在 关 的 专 家 对 暴露 的
危险性进行评估,作出检 测和预防的建议,工 作人员应对暴露者与暴露有关的 资料妥善保存并替
暴露者保密。
12.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 ,有关的检测和预防 费用的处理:
⑴ 涉及暴露源(病人)的有关联检测: 由发生职业暴露的科室负责人、医院 感染管理科科长在
检验 申请单上签 字 并加盖医院 感染管理科 印 章后送临床实 验室检验, 同时报医务科备 案。